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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费用分摊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2)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二、费用分摊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案例四十九] 康来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由于不同季节对生产费用的要求标准不同,每个季度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同,具体见表4-4。 该企业一年内销售收入分别为: 一季度45000元、二季度32000元、三季度48000元、四季度49 000元。 表4-4 企业不同季节生产费用表 单位:元 季 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费用 劳务费 16000 17000 20000 21000 管理费 5000 4000 7000 5000 其它费用 6000 4500 5500 4500 合 计 27000 25500 325000 30500 该生产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每季利润收入在75000元以下,税率5%; 每季利润收入7500~25000元,税率24%; 每季利润收入2.5万元以上,税率33%。 (1)企业采用实际费用分摊时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27000)=18000(元) 应纳税额: (18000-7500)×24%+7500×5%=2895(元) 税负为: 2895元/18000元×100%=16.08% 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25500=6500(元) 应纳税额为: 6500×5%=325(元) 税负为: 325元/6500元×100%=5% 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32500)=15500(元) 应纳税额为: (15500-7500)×24%+7500×5%=2295元 税负为: 2295元/15500元×100%=14.8% 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元-30500元=18500元 应纳税额: (18500-7500)×24%+7500×5%=3015(元) 税负为: 3015元/18500元×100%=16.3% 该年内该企业的利润总收入为: 18000+6500+15500+18500=58500(元) 纳税总额为:2895+325+2295+3015=8530(元) 税负总额为8530元/58500元×100%=14.6% (2)当采用平均分摊法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一般是将一定时期 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均等。依照这一做法, 该加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所纳税额就会发生变化。 平均单位销售收入所含费用的税额变为: 2700+25500+32500+30500/45000+32000+ 48000+49000=0.663元 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45000×0.663)=15165(元) 应纳税额为: (15165-7500)×24%+7500×5%=2454(元) 税负为: 2454元/15165元×100%=16.1% 第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32000×0.663)=10784(元) 应纳税额为: (10784-7500)×24%+7500×5%=788.16(元) 税负为: 788.16元/10784元×100%=7.3% 第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48000×0.663)=16176(元) 应纳税额为: (16176-7500)×24%+7500×5%=2457(元) 税负为: 2457元/16176元×100%=15.2% 第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49000×0.663)=16513(元) 应纳税额为: (16513-7500)×24%+7500×5%=2538(元) 税负为: 2538元/16513元×100%=15.4% 全年共纳税额为: 2454+788+2457+2538=8273元 总税负为: 8273元/58638元×100%=14.1% (3)不规则摊销法。这是指生产者根据自己需要进行的费用摊销,因而它无什 么共同规律可言,但更加灵活。当企业所得过高时,为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往往使成 本中所含费用过高,以冲减利润;当企业利润低的时候则少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当然这种情况是较少见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 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如1 年)发生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那么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 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从而实现有效的 避税。 [特别提示] 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时,很多企业采用此法进行避 税,但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我国实行统一税率33%,这种避税方法就不灵 了,这也说明国家税务机关也在不断进行税制改革,逐步提高反避税的措施。 [案例五十] 江西君山电子公司属台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从1997年5月开始,共1 0年,按税法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该企业2000年7月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需进行一次大修理,按照设备技术资 料及说明书,到时所需资金为270万元。根据《会计基本准则》中的“谨慎性”原 则,采用预提方式,即从1997年5月开始,每月提取大修理基金270÷3÷1 2=7.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75,000 贷:预提费用--大修理基金75,000 另外,每年末企业存货提取减值准备,该企业年末存货为620万元,按5‰计 提: 620万元×5‰=3.1万元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31,000 贷:坏账准备 31,000 根据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06号”文件《企业会 计准则--或有事项》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企业可以对“存货”和“长期投资”在年 末按5‰~1%计提减值准备,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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