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费用分摊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2)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二、费用分摊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案例四十九]
康来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由于不同季节对生产费用的要求标准不同,每个季度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同,具体见表4-4。
该企业一年内销售收入分别为:
一季度45000元、二季度32000元、三季度48000元、四季度49
000元。
表4-4 企业不同季节生产费用表 单位:元
季 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费用
劳务费 16000 17000 20000 21000
管理费 5000 4000 7000 5000
其它费用 6000 4500 5500 4500
合 计 27000 25500 325000 30500
该生产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每季利润收入在75000元以下,税率5%;
每季利润收入7500~25000元,税率24%;
每季利润收入2.5万元以上,税率33%。
(1)企业采用实际费用分摊时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27000)=18000(元)
应纳税额:
(18000-7500)×24%+7500×5%=2895(元)
税负为:
2895元/18000元×100%=16.08%
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25500=6500(元)
应纳税额为:
6500×5%=325(元)
税负为:
325元/6500元×100%=5%
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32500)=15500(元)
应纳税额为:
(15500-7500)×24%+7500×5%=2295元
税负为:
2295元/15500元×100%=14.8%
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元-30500元=18500元
应纳税额:
(18500-7500)×24%+7500×5%=3015(元)
税负为:
3015元/18500元×100%=16.3%
该年内该企业的利润总收入为:
18000+6500+15500+18500=58500(元)
纳税总额为:2895+325+2295+3015=8530(元)
税负总额为8530元/58500元×100%=14.6%
(2)当采用平均分摊法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一般是将一定时期
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均等。依照这一做法,
该加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所纳税额就会发生变化。
平均单位销售收入所含费用的税额变为:
2700+25500+32500+30500/45000+32000+
48000+49000=0.663元
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45000×0.663)=15165(元)
应纳税额为:
(15165-7500)×24%+7500×5%=2454(元)
税负为:
2454元/15165元×100%=16.1%
第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32000×0.663)=10784(元)
应纳税额为:
(10784-7500)×24%+7500×5%=788.16(元)
税负为:
788.16元/10784元×100%=7.3%
第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48000×0.663)=16176(元)
应纳税额为:
(16176-7500)×24%+7500×5%=2457(元)
税负为:
2457元/16176元×100%=15.2%
第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49000×0.663)=16513(元)
应纳税额为:
(16513-7500)×24%+7500×5%=2538(元)
税负为:
2538元/16513元×100%=15.4%
全年共纳税额为:
2454+788+2457+2538=8273元
总税负为:
8273元/58638元×100%=14.1%
(3)不规则摊销法。这是指生产者根据自己需要进行的费用摊销,因而它无什
么共同规律可言,但更加灵活。当企业所得过高时,为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往往使成
本中所含费用过高,以冲减利润;当企业利润低的时候则少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当然这种情况是较少见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
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如1
年)发生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那么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
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从而实现有效的
避税。
[特别提示]
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时,很多企业采用此法进行避
税,但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我国实行统一税率33%,这种避税方法就不灵
了,这也说明国家税务机关也在不断进行税制改革,逐步提高反避税的措施。
[案例五十]
江西君山电子公司属台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从1997年5月开始,共1
0年,按税法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该企业2000年7月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需进行一次大修理,按照设备技术资
料及说明书,到时所需资金为270万元。根据《会计基本准则》中的“谨慎性”原
则,采用预提方式,即从1997年5月开始,每月提取大修理基金270÷3÷1
2=7.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75,000
贷:预提费用--大修理基金75,000
另外,每年末企业存货提取减值准备,该企业年末存货为620万元,按5‰计
提:
620万元×5‰=3.1万元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31,000
贷:坏账准备 31,000
根据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06号”文件《企业会
计准则--或有事项》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企业可以对“存货”和“长期投资”在年
末按5‰~1%计提减值准备,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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