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2)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二、材料计价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案例四十一]
江西光华有限公司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
9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表4-1),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
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适用3
3%的比例税率。
表4-1 材料明细账
1996年 摘 要 收 入 发 出 结 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1 3 购 入 12000 13 156000
3 4 购 入 12000 17 204000
5 2 购 入 5000 20 100000
7 1 购 入 18000 19 180000
9 2 购 入 10000 18 180000
11 1 购 入 12000 20 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先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后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元/件=200000万元
2.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300000万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元×33%=23100元
(三)加权平均法
1.单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5000×20)+(1
8000×19)+(1000×18)+(12000×20)]÷(12000
+12000+5000+18000+10000+12000)
=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10000件=2771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元=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33%=30657元
显然,先进先出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
低。这是由于企业先购入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
[案例四十二]
1997年8月,税务机关在对码头镇集体企业进行反避税时,发现该企业原材
料明细表以及材料盘点表时,发现一些主要使用的原材料为红字金额,说明结转耗用
的数额大于进料数额。经询问,该企业材料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发料单价由加权平
均法计算,结转耗用材料金额。税务人员将该企业主要原材料分品种加权平均后求出
单价,计算出实际应结转成本额为48万元,企业自行结转成本额为55万元,多转
成本7万元。
在对这类问题进行稽查时,主要从材料明细账余额和材料盘存表分析入手,如发
现(1)有数量无金额;(2)有数量,但金额为红字;(3)没数量、金额,且企
业又无具体原因等现象,均属于奇异现象,稽查人员应注意审查,一般可推测为多转
材料成本处理。此外,还要审查材料结转单价与加权平均计算的单价是否一致。在本
案例中,该企业虚列生产成本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不会计算加权平
均单价造成的,并不是故意偷逃税款,仅按少纳税款处理。经进一步审核多转的成本
7万元,在产品负担3万元,库存产成品负担1万元,已销产品负担3万元,审查后
税务机关决定将该企业利润上调3万元,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900(3000×3
3%)元。
[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 70,000
贷:生产成本 30,000
产成品 10,000
本年利润 30,000
借:所得税 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贷:银行存款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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