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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通过税收情况交流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反避税要求加强各方面的合作 要彻底遏制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单靠税务部门是难以奏效的,各有关方面必须密 切合作。建议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人,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经营者的避税事宜。 对有些企业采取少注册资本多贷款方式进行避税,各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认 真审核,并加强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凡发生这种情况的,应当予以重新核定 实际投资金额,变企业有息贷款为无偿投资。对那些只更换厂名重新享受税收减免优 惠待遇的,必须重视和加强发现前的审查工作,税务部门也应当参加企业标准立项或 合同的审查论证,以防止那些只换厂牌不变项目内容的“换汤不换药”现象的发生。 随着企业横向联合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联合体不断涌现,如企业集团、联营公 司、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合作制企业等,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范围逐渐拓展。因此,仅 靠一些税务机关掌握它们的避税情况往往是困难的,需要依靠各地税务部门建立税务 信息搜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税收信息搜集和交换的制度,以保证此 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发挥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方面的作用,为我国 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反避税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合作 反避税要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许多投资者为了减轻税负, 利我国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上的不协调、不配套,抽逃已投资和侵占另一方投资者 的利益。反避税工作对我们来说,不应仅仅注意避税行为,更要注意“利”的流失。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特别要注意在与外商谈判签约引进外资时,不能只图尽快签约, 而不考虑合资经营中是否能体现平等互利原则。也就是说把合资前后的经营方向、方 式、外汇结算、资金和红利分配、劳动工资、福利等因素都在签约前考虑周到,如果 有损国家利益,这个合资项目就不能签。同时,也要有相应的制约和处理条款和程序 的明文记载,一旦发生不利合资任何一方应得利益时,问题能得到处理和解决,这不 仅是信守合同的规范行为的要求,更是维护我国权益的必要。因此,我们海关、外贸、 金融、保险、工商、商检、外汇等各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 方面都要有相互配套的涉外企业管理法规和办法,尤其是对合资签约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把问题解决在签约之前,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协同配合解决,维护合资 中外双方利益。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一个国家很难掌握它们避税的实 际情况,需要依靠国内各地税务机构之间和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合作,互 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分别 制定的两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有情报 交换的专门条款,目的是密切有关政府之间的配合与合作,以防止和堵塞国际避税活 动。为此,一方面,要建立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负责国内外税收情报的 搜集和交换工作;另一方面,要进行情报交换,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籍人员经营活动的情报网络,包括税务、工商、银行、外贸、海关,及时向有关地 区通报外商和外籍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所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 核实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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