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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通过规范定价标准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避 税收的一种手法,因此必然纳入各国反避税工作的调整范畴。在吸取国外经验做法的 基础上,1992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价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转让定价的调整涉及到关联企业的确认,独立价格的调查、认定等,并关系到关 联纳税人和有关国家的利益。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刚刚起步,作为发展中国家,实 行改革开放需要引进大量资金和技术,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反避税工作经验。因 此,我们当前的反避税工作必须要有选择、稳妥地进行。当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 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时,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对这种交易活动 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不予调整或调整不实时,税务机关可参照国际惯例依照 以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并据以课税。 一、独立市场价格法 所谓独立市场价格法,是指企业在交易环节、交易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 情况下,将货物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时的成交价格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当成交条件的差异影响价格水平时,可以对因条件差异而影响的那部分价格差价进行 调整,并以差异调整后的价格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在使用独立市场价格法时,用来比较的交易应同时具备下面的条件: (1)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 (2)交易内容与关联交易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是同种货物的交易。同种货物指 形状、构造、性能等各个方面都十分相似。另外,即使上述条件全部相同,但由于货 物的商标不同而使成交价格不同的也不能算成同种货物。 (3)下列条件与关联交易条件相同:交易环节(批发或零售)、成交数量、成 交时间、交货条件、付款条件、交易市场、地理条件、售后服务条件等。 同上述成交条件不同而产生价格差异的,在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时要对可以 调整的差异进行调整,并以差异调整后的价格作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案例三十一] 设在中国的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是美国劳特力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它是 以同种货物在交易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时,美国劳特力公司向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 象),以美国劳特力公司向中国非关联企业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或美国非关联企业 向中国非关联企业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价格将优先于价格被 选作比较对象交易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相反,美国劳特力公司从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 象),以美国非关联企业从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进口交易的成交价格,或美国非 关联企业从中国非关联企业进口交易的成交价格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是以交联交易购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企 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公式表示如下: 独立企业间成立价格=再销售价格(关联交易的买方向第三方企业的销售价格) -再销售价格(关联交易的卖方向第三方企业的销售价格)×合理利润率 合理利润率=(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收入-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比较对 象交易的销售收入×100% 计算合理利润率的基础是选定比较对象交易。在选择比较对象时,除可以选用关 联企业一方将从国外非关联企业购入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 业的交易(内部交易)外,也可以选用非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外部交易)。当同时有 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时,内部交易将优先被选用。 另外,关于交易内容,独立市场价格法要求一定是“同种货物的交易”,而再销 售价格法则要求“相同或类似货物”,即必须限定是“同种货物”。这是由于使用再 销售价格法时,再销售者职能作用的类似性比货物类似性更为重要。因此在选用可以 比较的利润率时,必须考虑再销售交易各个方面的类似性。就是说,当再销售者的职 能作用或其他方面存在差异时,要对由于这些差异而影响的利润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具体讲就是必须注意再销售者是如何发挥其广告宣传、市场调查、发货、保修和其他 职能作用的。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 业时的再销售价格扣除通常利润后的余额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那么,当货物尚未 再销售时,是否就无法使用此方法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了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 选用与关联交易时间最相近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再销售价格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但如货物价格发生波动,与关联交易时间最相近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再销售价格已被 认为不可能作为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的依据时,这种方法便不能适用了。 三、成本基准加利润法 成本加利润法,就是以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购入或制造货物的销售成本加合理利 润后的金额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使用成本加利润法时,最重要的是买方企业(销售企业)发挥职能作用方面的类 似性,至于对货物方面的类似性强调得并不十分严格。 当作为比较对象的交易与该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在职能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从 而影响利润比率的构成时,以必要调整后的比率为合理成本利润率。 公式表示如下: 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制造或购入关联交易中货物的销售成本+制造或购入关联 交易中货物的销售成本×合理成本利润率 通常成本利润率=(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收入-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比 较对象交易的销售的销售成本×100% 使用成本加利润法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交易除可以选用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将相 同或类似货物的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交易(内部成本利润率)外,也可以选用非关联 企业之间的交易(外部成本利润率)。当同时有内部成本利润率和外部成本利润时, 内部成本利润率将被优先选用。 [案例三十二] 设在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是美国劳特力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并且顺 事达公司、劳特力公司、康达尔公司、美六甲公司在关联交易或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 交易中,作为销售企业,他们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完全相同。 又设美国劳特力公司向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 为x,从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a,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向 美国劳特力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为y,从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 物等的销售成本为d。劳特力公司向中国非关联企业出口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 的销售收入为b,从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d;中国关联企业顺 事达公司向美国非关联企业出口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货物销售收入为c,从国内 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e。 美国非关联企业康达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企业美六甲公司出口与公司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收入为m,从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n;中国 非关联企业美六甲公司出口与劳特力公司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收入为s,从 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销售成本为o。 这时,美国劳特力公司向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 象)x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用下面方法计算: x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美国劳特力公司的销售成本a+美国劳特力公司的销售 成本a×合理成本利润率=a+a×合理成本利润率 合理成本利润率=(美国劳特力公司的销售收入b-美国劳特力公司的销售成本d) ÷美国劳特力公司的销售成本d×100%=(b-d)÷b×100% 或 合理成本利润率=(美国非关联企业康达尔公司的销售收入m-美国非关联企业康 达尔公司的销售成本n)÷美国非关联企业康达尔公司的销售成本n×100%=(m- n)÷n×100% 相反,美国劳特力公司从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 象)y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以下面方法计算: y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的销售成本b+中国关联企业 顺事达公司的销售成本b×合理成本利润率=b+b×合理成本利润率 合理成本利润率=(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的销售收入c-中国关联企业美六甲 公司的销售成本e)÷中国关联企业顺事达公司的销售成本e×100%=(C-e)÷e ×100% 或 合理成本利润率=(中国非关联企业美六甲公司的销售收入s-中国非关联企业美 六甲公司的销售成本o)÷中国关联企业美六甲公司的销售成本e×100%=(s-o) ÷e×100% 如果企业以低价从国内关联企业购入货物销售给国外关联企业,那么,企业必须 按照通常价格调整销售成本后,再使用本方法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例如设劳特力公司以80元的价格从国内关联企业康达尔公司购入货物,而相同 货物的一般价格为90元。 设劳特力公司的合理成本利润率为25%,这样劳特力公司向中国关联企业顺事 达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为: (80+80)×25%=100元 由于实际销售价格也是100元,所以从表面看这次交易似乎不存在以价格手段 转移所得的可能性。然而,只要将劳特力公司进货价格调到90元,这时计算结果为: 90+90×25%=112.5元 可见12.5元(112.5-100)便是转移到国外的所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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