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反避税要点(1)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基本概况
企业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
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
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
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
金;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
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政策
为扶持和照顾规模小、盈利少的小企业,(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
7%的税率征税。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财税字[1998] 029号文件规
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税
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27%。
另外,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行税法还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税项扣除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
项目(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税法对于某些可以
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扣除范围
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有些属于税收优
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以在此将现行税
法关于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保险企
业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
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
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贷
款利息支出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向银行之外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必须
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
出,允许扣除。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扣除标准同上。
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
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
准予扣除。
2.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94)财税字
第009号、国税发[1998]86号、财税字[1999]258号等文件的规
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下列办法列支: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
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
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
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包括纳税人以各
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月扣除最高限
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
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
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按照财税字[1998]018号文件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凡是执行国务院规
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经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
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国税发[2000]024
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可以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
除。这里所说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
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
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按照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在列支工资
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其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按照国税发[1999]227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
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1)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
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2)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
间不得互相调剂奖金。
(3)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
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另外,国税函[1999]294号文件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
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
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
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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