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资源税的避税与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一)资源税基本概况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
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此外,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
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
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产品和有色金属矿产品),盐包括固体
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适用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执行。资源税
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
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
收或者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部分应税矿产品,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规定按照其等级执行不同的税额标准。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几个主要品种的
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
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
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确定
按如下方法进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资源税税率优惠如下:
(1)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税额暂减为每吨8元。
(2)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天然气税额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3)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陕西省榆林地区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
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调为每吨1.5元。
(4)北方海盐的单位税额暂减为每吨20元。
税额扣除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
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在实际操作时,对于当期准予扣除的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采
用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外
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
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案例二十一]
恒兴盐业公司1999年1月1日库存外购液体盐800吨。1月份购入液体盐
220吨,月末企业库存外购液体盐1100吨。1月份企业向外销售南方海盐原盐
3200吨(包括自产的和用外购液体盐加工的)。另外,企业用原盐3000吨加
工成精盐出售。按照规定,企业用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可以从应纳资源税税额中
扣除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数量=800+2200-1100=1900吨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1900×3=5700元
按当期对外销售原盐计算的应纳税款额为:
应纳税额=3200×12=38400元
按当期用来加工精盐的原盐数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12=36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资源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按当期销售和自用原盐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
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38400+36000-5700=68700元
减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资源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如下几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
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3)冶金独立矿山(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成的
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4)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
[案例二十二]
金鸣岭铁矿1999年1月份共向外销售原矿40000万吨,精矿49000
吨,每一吨原矿可选取精矿0.7吨,税务机关核定该铁矿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1
6元,则该铁矿1月份按销售数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49,000÷0.7)×6=(40,000+
70,000)×16=1760000元
减征60%后实际应纳税额为:
实际应纳税额=1760000×(1-60%)=704000元
(三)资源税避税要点
资源税的避税重点是放在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扣缴义务人的
收购数量。
(1)转移销售收入避税。如企业将销售收入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盈余
公积”等账户,或记入小金库,避交资源税。
(2)已实现的销售综合申报纳税。如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在商品发
出时不记销售收入,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应付账款中,不结转销售收入;采取
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结算货款的,其按合同规定已经到期的货款,没有按期结转“销售
收入”,避交资源税。
(3)应作销售处理却未记销售避交资源税。如煤炭企业的食堂、浴室、职工学
校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在使用时缓作销售处理,
推迟申报纳税。
[案例二十三]
鞍山市的金田矿产品公司用自产的石墨清偿债务,不作销售处理,而用应付款与
生产的应税产品直接对冲,在会计记录上表现为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贷记“产成品--石墨”;或以自产的石墨交换材料物资,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用所换
物资与生产的应税产品直接对冲,在会计记录上表现为借记“原材料”,贷记“产品
--石墨”,这样就可以避开“销售收入”账户,避交了资源税。
(4)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
为课税数量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资源税,采用压低综合回收率的办法,少记动用原煤数
量。
(5)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少
记精选矿数量。例如纳税人不将销售的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而直接以销售
的精矿数量申报纳税而导致少缴资源税。
(6)不应冲减“销售收入”的而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这里是指除了正常
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红字冲减之外的非正常的、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而避交资源税。
(7)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记开采或生产的产成品数量,或直接
搞账外经营,进行偷税。
(四)资源税的反避税要点
税务人员针对上述问题在进行反避税时应检查核实的账户是:“产成品”明细账,
“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等。
重点稽查的原始凭证是“产品出库单”、“发货票“、“税金计算表”等。具体反避
税方法如下:
(1)对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作为课程数量的反避税方法。首先应审
查“产成品--××精矿”明细账,核实精矿数量,并按规定的选矿比计算出原矿数量,
然后再与企业申报的数量相比较,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作为计税数量。
(2)对盐场(厂)自用原盐反避税的稽查方法。对盐场(厂)自用、自行深加
工使用原盐数量的稽查,可直接审查“产成品--原盐”明细账的贷方减少额。对照仓
库保管的实物账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原盐的减少数量,按当期原盐
减少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计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为防止将生活用盐列作损耗,
还应认真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账及“账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核实
损耗的原因及真实数量,然后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再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
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退、补税数额。为防止纳税
人将生产的原盐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产成品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进
行偷逃税款,还应审查“生产成本”总账及明细账,根据记账凭证上的科目对应关系,
核实有关情况。
(3)对煤矿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以及生活用煤的
反避税方法。对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动用量,按加工回收率计算的,需审查“产成品”
明细账,应先核实加工后的产品数量,然后核对企业资源税金计算表,看企业使用的
折算比是否符合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的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折算的课税数量是否
正确,对于机车发电使用量没有健全使用记录的,可以采取技术测算的方法,先审查
发电车间的生产记录、工作量和生产量(产电度数),然后再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按
单位工作量和单位产品消耗量推算耗用原煤数量。
(4)对以应税产品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反避税方法。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
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的,可以以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对这种
情况稽查的重点是核实应税产品的产量。稽查时可先审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期
末结转数量,并与“产品成本计算表”上的完工产品数量、“产成品”账户借方当期
增加数量相核对,核实当期增加数量,核实当期实际产量,再与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
数量进行核对,从中发现问题。
(5)对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产品数量的反避税方法。扣缴义务人属商品流通企
业的,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核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扣缴义
务人属工矿企业的,应审查其“原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的
审核,查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计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
小于核实的数量,说明企业少扣缴了税款,应予及时补缴少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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