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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反避税要点(4)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24.按照国税发[1999]227号 文件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 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 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过大.可以在2年内分期扣除。城市 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列为安 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25.按照国税发[199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 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底以前,其股息 相当于当年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各级供销合作社199 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其股息均不 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 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6.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指财政部发行的 国库券、公债,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 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7.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转 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 28.按照财税字[1998]055号文件规定,中国证监会新批准成立的封 闭式投资基金,其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 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按照财税字[1997]0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 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进行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得净收益按国 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0.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纳 税人进行对外投资而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联营利润、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地区间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若纳税 人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则应当按规定补税;如果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与联营企业一致,只是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纳税人的,则 不再补税。对于纳税人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适用15%或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当按规定补税。 此外,按照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所得税。 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对于所得税来说,折旧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对于纳税人来说,实行加速折旧, 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向税务部门取得了一笔无须支付利息的贷款,这与缓交 税款的性质是一样的。加速折旧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二是采用加 速折旧法。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 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现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 折旧年限范围,比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作 为纳税人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具体的折旧年限,但是不能超出该范围。在正常情 况下,企业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个较短的折旧年限,等于加速固定资产的 折旧,从而推迟了所得税的缴纳。(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对于极少数 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选择一个尽量短的折旧年限,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财工字[1996]041号文件规定: (1)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 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 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也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 规定执行。现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 法)和工作量法,某地特殊固定资产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 法、年数总和法等。比如,现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 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 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 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 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又如现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和 工作量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以选用加速折 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纳税人应当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用加 速折旧法,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 对于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关于摊销年限,按照《企业 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受让或者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 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 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 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 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企业应当选择较短的无形 资产摊销年限,以加速无形资产的摊销。对于单独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按法律规 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摊 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有关存货计价优惠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 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 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 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作为纳税人,可以根据存货实际成本的变动 趋势,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物价呈上升趋 势,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以 使其存货成本尽快进入企业的营业成本,降低其利润,从而减少其应纳所得税。 对于企业的低值易耗品,税法规定,其成本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扣除。在正常情况 下,采用一次摊销法,其成本在领用时一次性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费用,自然要比分期 摊入成本费用有利得多,因此应当尽量选用一次摊销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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