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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反避税要点(7)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15.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税 按照财税字[1997]7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下列项 目免征所得税: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 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赞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8]044号、财税字[1998]060号文件规 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金币总公司,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 用社,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 (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符合上述两项或者几 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者几项 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按照国税发[1996]023号文件规定,上述第(二)、(三)、(四)、 (五)、(八)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若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 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 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 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按照国税发[1997]099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 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 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减免税申 请。其具体的审批权限,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 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 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 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 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纳税 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 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盈亏互抵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国税发[1997] 189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 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 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案例十六] 金八达通信公司1993年发生亏损380万元,1994年盈利60万元,1 995年盈利120万元,1996年盈利140万元,1997年发生亏损30万 元,1998年盈利50万元,1999年盈利180万元。对于企业1993年发 生的亏损,应当从1994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1998年止。虽然从199 4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1998年末,仍有10万元(即380-60-12 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1999年不能再弥补1993年的亏 损。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确认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 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生亏损情况进行审核。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单位)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 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 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 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并入母 (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在企业分立情况下,对于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 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各 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在企业兼并情况下,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 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不 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在股权 重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在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按照国税发[1999]34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 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 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十七] 安庆大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共发生净亏损620万元,其中,资源综 合利用实现净利润160万元,其他业务发生总亏损78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资 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该钢铁企业1999年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 亏损应该是620万元,即应税项目总亏损额780万元冲抵免税项目所得160万 元后的余额。若2000年企业实现净利润760万元,其中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净利 润280万元,其他业务实现利润480万元,则用应税项目所得480万元不足以 弥补1999年结转的未弥补亏损,则其余140万元未弥补亏损应当用免税项目所 得来弥补。弥补后2000年没有未弥补亏损结转下年。 税收饶让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 府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 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对外进行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 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 获得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 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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