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反避税要点(5)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扶持某些地区、产业或企业的发展,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现
行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
为照顾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困难,鼓励到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投资办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这里所
称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民族自治地方
的实际情况,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
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
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
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自投产年度起,免
征企业所得税2年。
1991年以来,国务院批准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
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科技
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
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
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
部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
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
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
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
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
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
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
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
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
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
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考核,由省、
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
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
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3.第三产业减免税
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94)财税字第001号、国税发[1994]13
2号等文件,对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
三产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
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
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
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
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
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
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
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
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
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1年。
对于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
计算)来确定其减免税优惠。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
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
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
家统一规定纳税。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4.综合利用减免税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94)财税字
第001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
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
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按照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
收优惠政策,应首先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
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机关。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
由省级经贸委牵头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资源综合利用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
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
定的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
办理减免税事项。对未获得认定证书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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