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分析与反避税分析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避税分析
1.成本法避税。在固定资产方面,企业基本建设工程、技改工程以及专项基金
工程的一切“工料费”通过挤入生产成本逃避所得税。在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方面,
企业通过借出材料、委托加工、半成品存放厂外的办法,钻物资材料清理的漏洞,避
免所得税或者通过重复计算增加成本费用,冲减利润。在工资及奖金方面,通过将医
务人员、托儿所人员工资纳入生产费用,扩大扣除,将本应在税后开支的项目当作扣
除项目列入成本,冲减应税所得。
2.纳税人法避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些私营企业,可以摆脱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此节税,也可以在作为私营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业主分得企业税后利润以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关键是整个过程的策划和总税
负的比较。
3.计税依据避税。在计税依据方面的避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
就计税依据而言,便可产生两种避税方法:一是减少收入总额法避税;二是扩大扣除
法避税。减少收入总额具体通过减少以下项目实现:(1)生产经营收入;(2)财
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
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有关
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4.利息扣除法避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为净收
入,在净收入基础上还可以作利息扣除。所谓利息扣除法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扩大利
息扣除的办法缩小净收入,从而缩小计税依据。由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可以通过非违法手段扩大实际发生数;
由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可参照在银行金融机构扣除,从而可给避税带来
机会。
5.工资总额扣除法避税。在净收入的基础上,除利息扣除外,还有工资总额的
扣除。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工资标准;二是职工人数,
两者累积为工资总额。由于企业对职工人数的控制有一定自动权,工资标准实际上也
有“空子”可钻,从而导致企业有可能扩大这两个因子,缩小计税依据,产生避税效
果。
6.捐赠避税。由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准予扣除,由此产生两种避税可能:一是将不属于公益、救济必须的支出列为
公益救济从而达到扣除的目的;二是扣除数量实际发生数过大,超过3%的限额。
7.通过将不予扣除作为扣除避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下列项目列为不准扣除
项目: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费用;③罚款和没收财物损失;④各项
税收滞纳金、罚金;⑤灾害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和非公益、非救济性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所得相关的其他各项
支出。
8.利用无限征税权力避税。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因而对本国公
司或居民来说,具有无限企业征税权力。换句话说,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不论来自境内还是境外都应就其全部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实际上,纳税人可能利用
国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尽可能将收入转移到有协定国,从而实现避税。这
样做对跨国公司尤其方便。
9.利用计税调整避税。新税法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
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这项规定产
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有些企业的财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偏大,有的偏小,调整后税
负增大,或者减轻。二是可通过影响税务人员,间接影响应纳所得额的调整,达到避
税目的。
10.利用15%的优惠税率避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深圳、汕头、厦门
以及海南、上海的所得税税率实行优惠,优惠税率为15%。这样非优惠地区的企业
可通过联营、信托、合资等办法去低税率地区投资办厂,进行合法挂靠避税。
11.利用亏损抵补避税。为了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新
税法》第10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其下一年度的
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下年延续抵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
业搞假亏损享受抵补,使有利润的年度也可不交所得税,或者少交所得税。
12.利用境外所得抵免避税。为了鼓励内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避免
因双重征税导致企业税负过重,我国新税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抵免,但抵免
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本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由此产生企业利用此项规
定串通境外扩大抵免数额的避税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分析
1.对材料的反避税
实行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或者通过变换材料
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或者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而
是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减少而少纳所得税。
实行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材料的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
为调节企业利润的“调节器”。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账款等应直接
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规定的差异
率计算方法,而是人为地确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
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
还有的企业材料盘盈不作处理,将材料盘盈长期挂账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
不去抵减管理费,变相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
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
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出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
确。若账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核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
算多结转的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
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对实行计划价材料核算的企业,税务机关主要查企业结转差
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账不转差异
的现象。还要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
了解审批情况,对材料盘盈不作收益处理的,要给予一定处罚。
2.对工资的反避税
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往往通过做假工资表,用空额
工资来加大成本、加大计提福利费的基数。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
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与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职工
人数、劳动调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注意“应付工资”账户借方发生额的
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了解加班津贴的发放是否正确。对工业企业要同时核对
“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看节假日期间是否有产成品、半成品入库,若
只有节假日加班而没有节假日产品入库,很可能虚列加班津贴,对多列的津贴一律从
工资中剔除并补交所得税。
3.对待摊费用和预算费用的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
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
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
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一些企业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量标
准,甚至巧立名目,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是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它不合理
的开支,使本期利润减少,少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的各明细账贷方
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
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算费用的计
提范围。核对“预提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的支出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
其它不合理开支的问题。还要注意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
都应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用
标准形成的。一旦查清,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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