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税率式纳税筹划——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上)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三、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
国家对不同地区的政策倾斜是不一样的,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仅针对特定地
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纳税人企业而言,有重要的节税意义。我国大多数经济特区、
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和地区不
征或只征极少的企业所得税,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却征收高达50%的企业所得税,这种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
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和上节一样,我们先来了解法律规定的
地区税收优惠。
(一)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2)主要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
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对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
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区企业生
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
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
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
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业、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
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
值税。
2.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
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
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
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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