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税收分类——按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二、按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类
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相
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以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方式有利于中央和地方两个
积极性的发挥,是国际上划分不同级次政府之间收入支配权的常用方法。
(一)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属于中央
税的有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
税收。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
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三)中央地方共享税
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共享税包括:(1)增
值税,税额75%划归中央政府,25%划归地方政府;(2)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
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
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
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4)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由
中央、地方共享,其余资源税归地方;(5)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分享99%,地方
分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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