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税率式纳税筹划——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中)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
关规定
一是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的
税收优惠规定,有了这项税收政策,为数不少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
内不纳税或只纳很少的税,这也使得这项法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大量被滥用。为了正
确运用这项规定,还需要了解其中具体的说明。
(1)法规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
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
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
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
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例如: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
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罐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
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也就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
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
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
税或减税。
(2)规定中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
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
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
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3)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
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
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
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
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
而推延获利年度。
(4)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
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
规定外,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
(6)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
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
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更优惠的减免
税待遇: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
15%。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
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
后(是指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
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
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
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
率计算纳税。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
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
%至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
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凡是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
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经
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
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
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也因行业的不同而在税率适用上有所差别,故企
业在进行投资和纳税时也应统筹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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