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6-0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规定,为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我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不再使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作为法定凭证,具有直观可靠、防伪性好等优点,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成熟的管理体系。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印刷制式票证的弊端日益凸显:信息传递滞后、开具流转效率低、印制仓储成本高,难以满足当下涉税业务高效便捷办理的需求。非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票证凭借其便捷、安全、环保、共享等优点,已成为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票证,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
(二)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公告》的主要变化
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税款后,税收征管系统即可生成《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纳税人将取得《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的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申请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经税务人员受理并核对完税相关信息后,生成《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纳税人将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需申请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办理流程相同。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时,票面自动加载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遗失的,可补打。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因税收征管系统需同步调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谢海龙;
联系电话:0571-876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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