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6-04-10
社会教育培训行业作为民生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经营直接关系亿万消费者权益、行业生态与社会公信力。社会教育培训往往收费较高,个别经营主体却采取多种方法偷逃税,影响十分恶劣,税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据统计,2024年1月以来,全国税务部门累计查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1185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2.4亿元,助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月9日,重庆、贵州、宁夏、山东等地税务部门曝光一批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受访专家认为,规范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税收秩序,既是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社会教育培训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民生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偷逃税款破坏行业生态
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服务对象以个人消费者为主,呈现交易分散、结算灵活、现金及个人账户收款普遍、消费者发票索取意愿不强等特征,少数经营主体因此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个别从业人员也存在偷逃税行为。
此次曝光的案件中,有的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比如将培训费等收入转入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员工私人账户,不登记入账、不依法申报,造成税款流失;有的不按权责发生制及课程进度结转收入,将预收学费长期挂账,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少缴当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的隐匿收入,虚构条件骗取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等,侵蚀国家税基、扭曲政策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涉税违法,表面是行业交易特点所致,根源在于部分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健全、内部合规管理缺失。
他指出,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偷税问题,严重破坏了行业生态,不法经营者通过违法手段降低运营成本,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挤压合规经营主体生存空间;部分经营主体收费不规范开票或不开票,致使退费维权困难,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深层次看,这是对行业信誉的严重透支,教育机构本应立德树人、致力提升专业技能,其违法行为不仅自身受损,更动摇了社会诚信根基。如不及时整治,将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实中存在不少消费者因教育培训属个人消费、无需报销而不主动索要发票;个别经营主体刻意不依法开票,甚至以不开票可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这些“不索票、不开票、不申报”的行为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提供可乘之机。
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既是税收征管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关键保障。消费者不索票,既容易导致经营收入脱离监管,也可能在发生退费纠纷、服务争议时因缺乏有效凭证陷入维权困境。
今年2月,商务、财政、税务部门在多地试点推行有奖发票活动,通过即开即兑、线上抽奖等正向激励,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取得积极成效。春节期间,餐饮、零售等个人消费密集行业开票量显著提升,依法用票、护票、督票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不仅如此,近年来税务部门也在试点推广“支付即开票”模式,实现交易与发票开具同步完成,有效减少不开票、迟开票、违规开票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消费者索票意识越强、监督参与度越高,经营主体经营收入就越透明,账外经营、私户收款的操作空间就越小。有奖发票等措施的正向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发消费者主动索票、主动监督的积极性,推动教育培训行业严格履行发票开具义务,做到依法开票、据实开票、应开尽开,从消费终端压缩涉税违法空间,既有利于从源头管住收入、规范纳税申报,也能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税收监管效能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
樊勇指出,对于有奖发票试点中出现的违规套利、红冲作废再开票抽奖、涉奖诈骗等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完善规则,堵塞漏洞,更好提振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
多措并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方面依托税收大数据,强化部门协作,凝聚协同监管合力,对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另一方面,持续优化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围绕发票开具、收入确认、优惠享受等关键环节开展辅导,引导经营主体健全财务核算、完善内控管理、依法诚信纳税。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表示,规范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税收秩序需多措并举,推动教育、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数据互通,实现源头可溯、过程可查、风险可控;将社会教育培训合规经营、教育质量、投诉情况等纳入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通过市场声誉机制的倒逼,让诚信办学成为行业的自觉追求;持续开展政策宣传与实操辅导,树立行业标杆,提升教育培训行业依法纳税意识和合规水平。
需要提醒的是,部分教育培训经营主体长期依赖“预付制”模式,不少经营者将预收款视为自有资金,通过不入公账、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截留收入,试图以此缓解现金流压力或延迟纳税。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后分期提供的,按照实际服务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对全部预收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告》统一了服务类预收款纳税口径,明确预收款不再适用分期纳税,严防潜在风险。
杨小强指出,教育培训行业的长远生命力,在于教学质量与合规诚信。各类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摒弃侥幸心理,把合规经营作为立身之本,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现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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