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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录入时间:2024-12-27

 一、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4〕4号)要求,着力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在本市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具体包括: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三、“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如何确定?

  《公告》明确,“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发生亏损”具体如何确定?

  《公告》明确,“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公告》同时明确,因发生亏损减免的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五、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提交哪些资料?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一般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因特定情形申请减免的需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纳税人房产闲置不用情况等资料;

  2.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等材料;

  3.执行政府定价的纳税人,应提供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

  4.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六、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

  七、本公告的实施时间从何时开始?

  公告明确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纳税人在2024年发生《公告》中列举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退还当年已缴纳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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