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4-12-26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福建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相当部分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税负水平以及现行预征率实际执行情况,为保障土地增值税收入及时均衡入库,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我局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其它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5%。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例如,福建省某纳税人开发了原预征率为2%的某房地产项目,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