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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3-05-26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困难企业发展,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7年2号公告),该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与2017年2号公告相比,扩大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范围、降低了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条件。《公告》内容由六个方面组成:

(一)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

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形方面,《公告》在2017年2号公告基础上,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形势,对困难减免税情形进行了明确: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因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税,并增加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与困难减免税实际。

(二)明确了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明确了在云南省范围内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需提交符合要求且具有针对性的各项相关材料。

(三)明确了核准流程和时限

《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进行了明确。同时,增加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也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的规定。

(四)明确了核准条件

《公告》针对第一条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六种具体情形,一一对应明确核准的条件,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申请困难减免税。

1.《公告》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应当符合“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达到20%以上”或者“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条件之一,降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门槛。

2.在2017年2号公告基础上,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疫情给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对困难减免税核准条件进行了降低,计算资产损失率由30%降低到20%,计算所属年度亏损率由25%降低到15%,完全停产或者歇业的时间由一年缩短到半年。

3.明确了三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有利于减免税核准的落实。

(五)明确不予核准的情形

从扶持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禁止性规定不宜设定过多,《公告》对不予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设定了两种情形。

(六)其他事项

根据基层意见,《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时间、数据、会计术语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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