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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1-07-19
2021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江门市共计有6家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部分公司还有存在偷税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6家公司,虚开的税额从十几万元至一百多万元不等,如:江门市蓬江区结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4.92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0份,金额677.02万元,税额115.09万元(已申报缴纳税款)。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4.92万元的行政处理,对其上述开具的70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但对于虚开税款数额不大的,并存在自首、从犯、坦白、补缴税款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是江门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开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安排公司会计方某某共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共计2162487.19元,税额共计350422.81元,价税共计251291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开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2.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安排下,共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共计2162487.19元,税额共计350422.81元,价税共计251291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3.1.案例四: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鹤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3.3.简要案情:易某某涉嫌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用于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共抵扣税额363247.8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