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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出口退税新政出台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

录入时间:2013-01-21

  2012年以来,我国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调整最为直观。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为方便、扶持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长足发展,带动外贸经济的不断增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委及时调整出口退(免)税和与之相关的政策,加快“营改增”企业国际服务项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推行。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加大防范出口骗税的力度。

  一、出台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分别从税收政策与管理规定两个方面,对我国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条件及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应税货物、报表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明确自201271日起开始执行。

  (一)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除此范围之外的为非出口企业,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

  (二)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通知》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七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如何办理退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四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在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四)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一是重新明确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资格。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资料与时限。二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五)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公告》将生产与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六)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一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归并列入免税政策,并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或发生免税业务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计划卷烟和来料加工另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通知》和《公告》将其调整为免税。三是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七)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二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三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货物范围扩大为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增加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四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八)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

  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九)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

  一是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通知》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二是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通知》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十)合理调整出口退税报表

  一是调增报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实现申报。三是取消报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

  (十一)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

  《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201111日起执行;《公告》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11开始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71日起执行。同时,还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征税申报期限分别延长至20127月、8月、9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二、试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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