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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执行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复函

(85)财税油政字第16号颁布时间:1985-09-21

     1985年9月21日 (85)财税油政字第16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5)财税油沪字第32号文件“关于执行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除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 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已明确的钻井船、打井设备外,对从事 地质、地球物理勘探(地震测线、海洋测深和海床调查等)作业的专业船只也包括在内。   二、按照中英税收协定和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 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 酬的各种款项”属特许权使用费,应按其总额的70%征收不超过10%的所得税。 除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外,按照合同的规定,单独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培训 费等,应按中英税收协定第13条的规定办理。因中英税收协定中对这两项所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规定相同,可合并计算征收。   三、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租赁贸易的租赁 费应按对利息的限制税率执行。”这里的租赁费是指将租赁贸易的租金总额扣除设备 价款后的全部余额部分,按对利息的限制税率征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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