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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84)财税外字第220号颁布时间:1984-12-04

       (84)财税外字第220号 1984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 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1984年8月28日(84)财税外字第157号“关于做好贯彻执行 中美、中法、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结合中日两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并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   现我国外交部已同英国驻华大使馆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必需 的法律程序。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自1984年12月 23日生效,在我国,适用于英国居民于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中发生在我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适用于中国居民在英国1985年4月6日 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1985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 的会计年度的公司税。   请你局进一步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学习、研究,切实作好执行中英两国政府税 收协定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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