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84)财税外字第220号颁布时间:1984-12-04
(84)财税外字第220号 1984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
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1984年8月28日(84)财税外字第157号“关于做好贯彻执行
中美、中法、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结合中日两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并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
现我国外交部已同英国驻华大使馆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必需
的法律程序。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自1984年12月
23日生效,在我国,适用于英国居民于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中发生在我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适用于中国居民在英国1985年4月6日
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1985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
的会计年度的公司税。
请你局进一步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学习、研究,切实作好执行中英两国政府税
收协定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