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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会计条例》引介

颁布时间:1999-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99信息】 《统一会计条例》(UniformAccoun-tancy Act〕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各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Boards of Accountancy)共同制定的一个管理性的框架。 它被作为美国各州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立法的样板,用来保护公众利益,提高执业 水准和借助司法来实现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统一(因此,把它译作《统一会计 条例》或许能更准确地揭示其内涵,也会更容易被人理解)。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各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成立了会议管理联合 委员后。它于1997年4月发布了最终报告。报告于次月获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 事会通过,并把它作为大规模修订《统一会计条例》的依据。新的《统一会计条 例》较以前有向处重大的修改:   对修订的分析   这次修订后的《统一会计条例》更加强调了发给个人的证书与发给事务所的 执照之间的区别。个人证书只能证明注册会计师身份,营业执照才是注册会计师 执业的关键。据此,我们把修订内容分为关于人个证书和关于营业执照两部分。   (一)个人注册会计师证书要求的修订   1.从业经验要求   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经验要求有很大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如下: 依据本章规定,初次申请证书,申请者应当证明具有一年的从业经验,包括提供 任何一种需使用会计、鉴证、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务或顾问技能的服务或咨 询,所有这些工作都须经过一名符合委员会法律规定要求的许可证持有者的审核。 无论是在政府部门、企业、学术机构。还是公共部门,其从业经验都可以接受。   另一变化是关于对申请者的工作进行指导(direcion)还是审核(verification) 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工作必须“要经过一名许可证持有者的审核。”这个要求 只需要一名注册会计师对工作结果进行相对粗略的复核,且这名注册会计师与申 请者不需要存在什么实际的工作关系。相反,原条例中则要求申请者与注册会计 师之间存在紧密的工作关系。   2.相互承认和实质相同   新的《统一会计条例》中规定了“实质相同”的跨州认可原则,并规定由美 国各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全国资格评定机构(NationalQualification Appraisal Service)来统一执行。这条原则规定,其他州的注册会计师要想在所在州获得从 业的权力,可以有两种方式:   (1)全国资格评定机构证明此注册会计师原录属州的证书要求与《统一会计 条例》的规定实质相同;   (2)全国资格评定机构证明此证书持有者的个人资历实质上与《统一会计条 例》的规定一致,可以推测,接受此项服务的州需要采纳《统一会计条例》中的 所有重要条款,以使其它州证书要求与《统一会计条例》规定的比较,可以等同 于与这个州的比较。   (二)在《统一会计条例》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要求的规定有三 处变动:    1.提供鉴证服务的附加从业经验要求。   新的《统一会计条例》关于职业标准的引用,使审计或其它鉴证服务经验要 求随合约不同而不同。小规模的合约可以由具有中等水平审计或其它鉴证服务经 验的注册会计师来管理,而要想管理更复杂、规模更大的合约,注册会计师需要 具有更为丰富的审计或其它鉴证服务经验。要求从业经验与鉴证合约的性质相适 应,将会增加管理审计者的最低胜任能力,因而也增加了审计质量和财务报告可 信度的最低水平。    2.非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鉴证服务。   新的《统一会计条例》放松了对那些通过非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服务的注 册会计师的限制。条例虽继续规定须颁发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但这只是对那 些提供鉴证服务或使用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名义的公司作出要求。它甚至 还缩小了上面所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中计业务定义的范围。更准确地说,事务 所层次管理和重点现在集中到鉴证服务上。   (3)会计事务所的非注册会计师所有权。   新的《统一会计条例》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拥有大多数所有权,就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存在非注册会计师所有权,但所有有所有权的非注册会计师必须都是 事务所业务的积极参与者。   对于我国的借鉴   这次美国《统一会计条例》的修订对加强我们的管理有以下几点益的借鉴。   1.修订案放松了对个人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经验要求,同时加强了对 会计师事务所中提供审计鉴证服务人员的从业务经验要求.这样,从业经验要求 就不再是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期限,而是同从业的环境的提供的服务联系起来。不 同水平的服务需要相应不同程度的从业经验。这对于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两难困 境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急需大量的会计师人才,注册会计 师队伍有必要在短期内迅速壮大,这需要适当放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准入条件;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还比较混乱,整体素质有待加强,这又需要 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准入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适当考虑美国的经验,一方面,对个人获得注册会 计师证书,不作过高过严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开展特定审计鉴证业务的事务 所和个人,我国要作出严格的要求,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工作。   这样一来,我们既能迅速地补充注册会计师队伍,又能较好地保证审计业务 的质量。   2.对于全国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工作,我们要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 认证,不作区域差别管理,这样不仅标准统一,易于管理,而且能节约大量的机 构管理支出。我国目前进行的集中统一管理应继续坚持和完善。   3.至于是否允许注册会计师通过非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鉴证服务,要看我国 的具体情况。如果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上的需求量远远大于会计师事务所所能提供 的服务量,则应当允许注册会计师通过非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些非鉴证服务,以 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在这个市场上引进竞争,避免垄断收益,并最终提高其服 务质量。如果情况相反,或矛盾还不是那么突出,为加强行管理,我们可以考虑 适当限制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非注册会计师所有权问题,我们认为,现代公共事计 所涉及的知识领域是相当广泛的,仅靠专业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圆满地完成所有的 审计任务。它需要非会计领域的各类专家的加盟。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市场机制的 建立和成熟,它也必会向这个方向发展。为了吸引足够的非注册会计师专家,并 提高其积极性,加强其责任感,我们应当允许他们拥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所 有权。但同时也为了能让注册会计师保持执业的独立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我国 要保证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事务所的控股权。      (g99112600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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