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四)
(85)财税外字第042号颁布时间:1985-02-01
(85)财税外字第042号
七、对不动产所得应如何适用税法规定进行征税问题
依照中日、中英税收协定第六款规定,日本国居民或英国居民从位于(即坐落地
)我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
得的所得,可以在我国征税。所谓""直接使用""是产权所有人用自有的不动产从事经
营而言,如用自有房屋、建筑物开办旅店、剧院等;所谓""任何其它形式使用"",包
括聘用代理人为其进行经营使用。对方国家居民从位于我国的不动产,用这些形式(
包括出租在内)取得的所得,税收协定虽然明确可以在我国征税,但具体的征税处理
,仍应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直接或通过代理人从事业务经营使用不动
产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出租不
动产取得的租金,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对方居民公司在
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位于我国不动产的租金,应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按其租金总额征收20%的所得税。
八、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计算问题
依照中日税收协定第十四条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日本居民或英国居
民来我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如果该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
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诊疗所、牙医所、建筑师事务所等);或者虽然没有设立固
定基地,但在我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
国可以对归属于其固定基地的所得进行征税,或者对其在我国连续累计期间从事活动
的所得进行征税,这里所说的在我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不含
183天),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停留
的日期,不论是连续计算或者是累计计算超过183天。也就是说,中途离境可以扣
除计算在华停留天数,并且不跨年度计算在华停留日期,只对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
计超过183天的,并且属于在这个期间由于在我国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在具体的征纳手续上,可以区别情况处理:对事先能够预定停留日期超过183天的
,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发生实际停留没有超过183天
,可以准许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停留日期超过183天的,可以待
其停留日期预计要超过183天或实际超过183天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九、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报酬 征税计算问题
依照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日本国居民或英国
居民,在我国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了同时具备该条规定中所列的
三个条件的以外,都应在我国征税。在该条规定中所列的应同时具有的三个条件,除
了停留期,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的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改为连续或
累计不超过183天,由可以跨年计算停留日期,改为不跨年计算以外,其征税原则
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三个条件中所说的,在有关历年中在我国停
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含183天)的计算,与前条对人事独立个人劳务的
停留期的计算相同。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居民短期逗留给予从宽照顾。如果对
方国家居民在一个历年中在我国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即使薪金、工资等报酬是
由在我国境外的雇员主支付的,但属于在我国境内受雇从事工作取得的报酬,应按照
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其在我国停留期间,受雇的报酬进行征税。具体的征纳手续,可
以采取与前条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相同的办法处理,对其中有的月份,在我国停
留不足一个月的计算征税问题,仍可以按照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5号文和总
局(81)财税外字第60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