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产字[2007]85号颁布时间:2007-09-06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市)及沈阳、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南京、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现将东部地区加工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23日前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须于2007年10月23日前网上填写《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打印后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经备案登记的加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转型为外贸经营企业。不选择转型的企业仍可作为加工企业按现行规定承接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选择转型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转型,不视为新增企业,可凭《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按照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申请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
三、企业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打印件一式两份(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qyba.html)。企业填报,并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
(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企业及商务主管部门需妥善保管《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及生产能力证明,并存档备查。
附件: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