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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的通知

林造发[2007]185号颁布时间:2007-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国务院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有关精神,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开展对外技术经济合作,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可持续森林培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联系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 
  电话: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010-84238508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 010-65197143 

附件: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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