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外贸经济合作部关于一九八八年下放地方的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境外发[1993]34号颁布时间:1993-07-12
1993年7月12日 国资境外发[1993]34号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和国发[1990]70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外
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支持和促进外贸企业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项改革,同
时为配合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建立国家资本金考核制度,现就一九八八年下放地方
的外贸、工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下放地方的外贸、工贸企业,其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以一九八
七年年度会计决算为依据下放地方管理;现由外经贸部派出机构使用的部分仍归属中
央管理,并相应办理产权划分手续。其他问题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的
态度,切实加强对下放企业国有资产及其增值资产的管理,维护好国家的财产权益,
防止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使其不断增值。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将按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要求商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目前的管理,请按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
部门和经贸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外贸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组建企业集团和进行股份制改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
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以及资产处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避免流失。
四、一九八八年未下放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其国有资产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会同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中央外贸企业的国有
资产平调,占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擅自划转地方,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将结果
上报。
五、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组和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确需调整企业财务隶属关系
和产权关系的,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