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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资办发[1993]57号颁布时间:1993-10-27

     1993年10月27日 国资办发[1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适应我国财会制度的重大变革, 决定在原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张“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新的报告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和“资产评估情况 统计表”为半年报,即半年终了二十日内上报本年上半年数字,年度终了三十日内上报 全年数字。“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和“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仍然执行年报制度, 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上报全年数字。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应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工 作开展的综合情况以文字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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