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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销往内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计市场[1989]第1526号颁布时间:1989-12-08

     1989年12月8日 计市场[1989]第1526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为制止倒卖进口商品,防止其冲击国内生产和内地 市场,现就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销往内地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销往内地的管理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5〕136号)目前仍然适用,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继续贯彻执行文 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进口指标,要按照规定从严掌握,要以 自用和供应本地市场需要为原则,不能转销内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或因特殊情况 确需出省或销往内地的进口商品,包括“三资企业”进口散件组装生产的产品,可仍 按原分工分别由物资部、纺织工业部和商业部负责办理“准运证”, 交通运输部门要凭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出运。 二、一九八四年底,为及时处理广东(包括海南)、福建两省大量积压的进口商 品,经原国家经委协调,曾授权两省商业厅核发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出省“准运证”。 根据目前情况,这一规定已不宜继续执行。为堵塞漏洞,加强统一管理,现将属商 业部归口管理的商品“准运证”办证权收归商业部,不再委托广东、福建两省商业厅 办理。具体实施办法请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三、广东、福建、海南省接受捐赠进口和罚没走私的商品,属“准运证”管理范 围的,销往内地时也要办理“准运证”。接受捐赠进口和缉私罚没的商品以及港澳台 同胞和华侨带进多余出售的商品,原则上应在省内销售,确需出省(转赠或销售)的, 由省内归口部门集中分批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按“准运证”管理办法办理。 四、办理“准运证”政策性很强,矛盾与问题较多,需经常研究协调,这项工作 过去由原国家经委负责。按照新计委要加强宏观管理职能的要求,今后由国家计委对 "准运证"的办理原则、总量控制以及有关政策问题进行统一协调。 五、请各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特别是海关、工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 切配合,严格查处港口走私并查阻没有“准运证”调往内地的进口商品,严厉打击伪 造和倒卖“准运证”等违法活动。 本通知业经国务院同意,请按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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