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公安部、总参谋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的通知

[1985]公发26号颁布时间:1985-04-03

     1985年4月3日 [1985]公发26号   根据一九八四年五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精神和适应经济体 制改革的需要,对原经省、自治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单位出编制、出经费,实行义务 兵役制的消防队体制,应作必要改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由企业单位出编制、出经费,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队,原则上均应改为 企业专职消防队,由所在企业单位领导管理。但原在公安局(处)领导下,又担负当 地消防监督管理任务的,可改为企业公安消防队,继续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管理。    改变体制后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公安消防队,其编制、经费,仍由原企业单 位承担。   二、各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干警,一律退出现役,集体转业,继续在 原企业单位从事消防保卫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应凭市、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予 以落户。对于需要回原籍的,应按规定办理转业、退伍手续,属城镇户口的,由当地 劳动人事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人事部专项解决。   三、集体转业人员,一律实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72〕1号文件《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发 〔1979〕18号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评定 工资级别,享受所在企业单位生产第一线同等职工的福利待遇。   同时,从一九八五年夏季换装起,改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即着企业专职消防队 服装;改建为企业公安消防队的,目前可继续暂着上绿下蓝警服,以后逐步改着公安 干警新式服装。   四、改变现行体制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这支队伍的领导管理, 严格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工作,保证昼夜二十四小时执勤。   五、各省、自治区公安厅要商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变体制的具体方案,报请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这项工作,望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广大消防干警,在保卫各该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 支援地方灭火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这次体制改革,一定要稳 妥地抓紧抓好,绝不能因体制改革而削弱这支队伍的战斗力。一定要深入细致地进行 思想工作,教育全体消防干警坚决贯彻这一通知,切实认清改革的意义;顾全大局, 遵守纪律,服从分配;严守岗位,尽职尽责,防止各种事故发生,保证各该企业单位 的消防安全和体制改革任务的完成。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