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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2]44号颁布时间:2002-09-11

     2002年9月11日 国办发[20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3年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以来,我国第三产业的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 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 的战略性调整,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在全国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 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 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 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 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 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 会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第二次全国第 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 计局。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 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和实 施,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 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 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 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 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附件: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朱之鑫 国家统计局局长     汪 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吉炳轩 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志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金立群 财政部副部长     李其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程法光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韩新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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