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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国函[2002]52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国函[200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 [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 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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