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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1]147号颁布时间:2001-11-02

     2001年11月2日 国函[2001]147号 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 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三峡建委办公室、三峡建委移民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请示》(环发 [2001]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年-2010 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 到2003年(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完成135米水位以下库底垃圾清理任务, 完成库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并保证投入运行;到2005年,库区及其 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皿类标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 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到2009年前,完成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整治,保证库区滞 水区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10年,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 体上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2类标准,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规划》是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三峡库区及其上 游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 南省(以下简称五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抓紧制定本行政 区域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人地方、部门 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五省市人民政府。五省市人民政府 要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区)长目标责任 制,切实加强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库区防治水污染的 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进入库区的污染物排放 总量。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 责任明确,确保《规划》按期完成。三峡工程蓄水在即,任务紧迫,五省市人民政府 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末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 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 持。《规划》提出的一些需由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相 应资金。有关库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等工作,请国家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 查。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管网配套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请建设部加 强指导并监督。有关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请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有关库 底垃圾清理工作,请三峡建委移民局结合库区移民迁建,加快组织落实,务必在20 03年蓄水前完成清库任务。   五、要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资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国家投资 为主,国家计委等部门要根据实施进度逐年安排相应资金,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落实配 套资金。五省市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逐年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使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对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市场前景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予关停;对符合条件的工业 污染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谁污染,谁治理”,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可给予贴 息补助。船舶污染治理以船主自筹为主,要建立船舶污水及垃圾收集和处理的良性运 行机制。生态保护项目要与生态建设项目相结合。   六、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执法检查。三峡库区水 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督促规划项目的实施,做到立项要加快,投 资要保证,施工要抓紧,管理要加强,确保工程质量;对流域重大问题加强组织协调, 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 督检查工作。五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团结治污, 确保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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