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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0-02-23

     1990年2月23日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包括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 长,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坚决按照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以及要认真进 行检查清理等。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一些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擅自决定设立厅、局等机构或提高机构 规格;一些部门违反国家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规定,擅自以文件、会议纪要、领 导同志讲话、提建议等方式,干预地方的机构设置等。这样做,不仅使机构编制进一 步膨胀,给以后地方机构改革带来更多的困难,而且有损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 的决定。为此,国务院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严格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办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要严格控制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如确需调整增设 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 序。今后,对各行其是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的,不仅要坚决纠正,还要追究有关领 导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在中央统一部署地方机构改革以前,地方各级的机构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不宜作较大的调整;人员编制总数应当严格加以控制,除某些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 准外一般不再增加,以免给下一步进行机构改革增加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 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理机构编制等问题,对经批准必 须增设的机构和确实缺编的部门,所需编制要在现有人员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不能 自行扩大编制或超编增加人员。 三、国务院各部门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把 有关工作做好,要带头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对地方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得从本 部门的工作需要出发以各种形式进行干预,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分钱、分物、批指标 、批项目等权力对地方施加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拒绝这种干预。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研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坚决 贯彻落实;要及早对近几年机构编制管理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清理整顿,不能允许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象继续存在。凡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 的调整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部门对地方机构设 置等进行的干预一律无效,由有关地区、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处理时要注意,应当正常开展的各项工作不能因此受到影响,需要加强的工作,应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有关地区和部门务必从中吸取教训,引起重视,防止再出现 类似问题及其他违犯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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