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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2]13号颁布时间:1992-03-23

     1992年3月23日 国办发[1992]13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 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一九九O年十二月发布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 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 一九九二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产权登记,是保卫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是实施 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 资产进行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开展产权登 记工作,对加强企业和单产的产权管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这次产权登记,重点是解决企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产权归 属不清、定性不准、帐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为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 作进行前期准备。 三、产权登记的范围。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 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今 后,产权登记将纳入经常性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 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四、目前,国有资产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进行产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有资产局 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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