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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1-01

     国统字[19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 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 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 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 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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