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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处理处罚问题的复函

审办函[1999]167号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审办函[1999]167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如何实施经济处理处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 复如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 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你厅根据内部管理权限和财 务管理等的需要制定的《河北省公安机关公安审计处理处罚暂行办法》属于内部审计 规定,该规定可以依法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此 为依据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处罚。应当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违规行 为的处理处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是本单位基于其内部管理权对其内部所属单位违规 行为进行的纠正与制裁,从性质上讲,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外部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行 政监督或者行政管理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进 行的处理、处罚不需要办理处罚许可证;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纠正所属单位违规问题的 处理、处罚款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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