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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制司字[1990]6号颁布时间:1990-03-10

     1990年3月10日 制司字[19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社会处,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社会处,重点市统计 局社会科(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劳动工资(人事)司: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发布施行。 现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 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动。首先,原《规定》对工资 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 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 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 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 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 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其 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 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 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第三、原 《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为了正确反 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 种奖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 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答:包括。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 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颁发的《规 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因实际工作需要,在 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 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奖金来源和 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所以,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 39号“关于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函”明确规定,同意“国家星火 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范围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是指由国家 体委发放,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 主管教练、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此外,由本单位支付给运动员的训练奖、教练 员的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和奖励工资,均应计入奖金并列入工资总额。 五、新《规定》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统计方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规定》将属于物价方面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等价格补贴)专门归划一 类。关于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建立的“肉类等价格补贴”,由于各地区、各 部门其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来源都不一致,基层统计困难。过去规定其性质属 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估算。这次新《规 定》明确计入工资总额。为了有利于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进行管理,新《规 定》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当中曾建议有关部门改进“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办法。但 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目前未改变其发放办法之前,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 理。凡以职工为发放对象、并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发放的,可直接由基层单位统计上 报。凡按人口,由街道、居委会、粮店发放的仍由各级统计部门估算上报。以不遗漏 为原则。 六、目前有些地区试行住房改革,房改补贴是否进入工资总额? 答:从性质上看,房改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但由于目前所进行的住房改革是在试 行阶段,发放的房改补贴办法也不一样,有些地区直接发钱,可以用于住房以外的消 费,而有些地区发住房券,只能用于购买住房或交房租。鉴于这些情况,房改补贴暂 不计入工资总额。待到住房改革走入正轨,再对房改补贴的统计问题另做规定。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 80号)房改补贴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入工资总额。) 七、调整工资补发的工资,在工资总额构成表中如何反映? 答:调整工资,如果是补发当年的,应列入“计时工资”中,若补发上年的工 资,则应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其他”项内。 八、新《规定》将原计入“计时工资”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 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 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划出来,做为单独一项“特殊情况下支付 的工资”,在统计上如何执行? 答:新《规定》所以将上述工资从“计时工资”中划出来,主要是从工资项目的 不同职能出发的。目前由于财务制度和其他原因还难以执行。因此,在财务制度尚未 做必要的调整之前,仍将上述工资计入“计时工资”内。 九、计算标准工资时,是否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答:在计算标准工资时,应当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即: 标准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 贴。 十、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中的专业车队范围是什么? 答:专业车队除包括公路交通运输部门以外,还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各单位具 有一定组织形式(运输部、运输队、运输班、车队、车班),专门从事汽车客货运输的 组织。其所支付的行车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 还有一些小单位,车辆较少,没有管理车辆和司机的车队、车班等组织机构,这 些单位支付的行车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 十一、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具体指哪些? 答:“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是指少数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其他单 位(如学会一类的组织)组织的一些专门性工作(如课题研究、业余设计等),并由负责 组织的单位(不是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一定的报酬,这类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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