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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听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审办法发[2001]46号颁布时间:2001-03-09

     2001年3月9日 审办法发[2001]46号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审法发[2001]13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举 行听证。该条规定中“5%以上”的罚款,是指审计机关一次实施的对同一被审计单 位的罚款累计金额占其被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的5%以上。如审计机 关查出五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只对其中的两项问题处以罚款,那么计算 百分比的方法是:分子是两项罚款的金额之和,分母是处以罚款的两项问题的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和。未处以罚款的另外三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 不予计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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