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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能否对工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及其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请示”的批复

审行发[2001]29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审行发[2001]29号 河北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审计机关能否对工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及其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的请示》(冀审法[2001]3号)收悉。我署于1999年,在答复中华全国 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由工会独立进行审计意见的函》的《审计署关于工会经费审计 问题的复函》(审函[1999]87号)中,明确表明了审计署的态度,即审计机 关有权依法对工会进行审计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和答复如下:   一、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各级工会进行审计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能替代 审计机关对工会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 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对与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 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上述规定表明,凡是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 款、拨款关系的单位,不论财政拨款在其经费和财产中的比例,都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2.建 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4.人民政府的补助;……”。财政部门每年拨给工会 组织的疗休养事业补助、离退休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补助都属于财政性资金,这表 明工会经费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同时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缴纳的工会会费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或在税前列支,这些也属于财政性资金,均 在审计监督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中华全国总工 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地方总工会作为与地方 政府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应当接受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审计监督。   我署于2000年对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针对其财务收支中存 在的问题,下达了审计决定,提出了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这次审 计十分重视,并认真执行了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财政经济监督权力,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国家强制力。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是工会内部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机构,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负责,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对工会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部门的委托建议,对工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   对工会组织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 20号)第二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 部……”,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 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 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第十六条“各地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 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根据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本 规定执行”。你厅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委 托建议,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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