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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的通知

国烟财[2003]250号颁布时间:2003-05-15

     2003年5月15日 国烟财[2003]250号   新修订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已正式实施。近三年来,烟草行业各 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会计法》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企业负责人遵纪守法的意 识明显增强,会计基础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已经建立, 会计信息质量稳步提高。但是,从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以及国家局《会计法》 执行情况检查和财经秩序整顿专项检查的情况来看,仍有部分企业对《会计法》的学 习和贯彻落实不够得力,对国家局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坚决,致使会计基础工作较差, 成本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管理混乱。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认真贯 彻执行《会计法》,整顿财经秩序,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检查中发现,各企业虽然建 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还不够健全,普遍无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以及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对外赞助管理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等。为此,国家局要求各企业要 建立健全以上各项制度,并严格依照执行。    二、各单位负责人,特别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财会人员编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不得对依法履 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否则,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由各主管部门追 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省级局、公司对所属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尤其是 36家重点卷烟工业企业,要尽快配备总会计师,不得长期空缺。    四、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杜绝大额现金结算行为。各企 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现金,或者以超规定数额的现金支付宣传费、广告费、市场开 发费等。    五、要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生产资料的档案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生产进度计 划、各机台生产记录、车间奖金发放等资料。以上资料保存期限应在三年以上。    六、各企业的财会人员属于在编正式员工的,要向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备案;若需 调离财会岗位,或者免职、辞退、解聘等,必须征得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同意。各企业 不得擅自调离财会人员。    各省级局、公司接到此《通知》后,要抓紧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并印发所属企 业。上述各项规定,将列进今后国家局《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财经秩序整顿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对违反者,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 负责人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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