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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保证烟草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的规范进行,国家局再次重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 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4号)的 有关规定,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分立、撤销,应报国家局审批,省级 局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凡未经国家局批准成立的烟草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予进行资 产的无偿划转。    二、国家局不同意撤销地市级烟草公司或取消其法人资格。未经国家局批准自行 撤销地市级烟草公司或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要予以纠正;已撤销县级烟草公司但未报 国家局批准的,应补报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划转、取消财政户头以 及专卖、工商、税务等手续。    三、今后在撤销县级烟草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专卖管理与经营的关系,处 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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