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旅游法规 >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恢复跨省区市旅游和出境旅游经营活动的通知

旅办发[2003]52号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旅办发[200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5月底以来,各地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 体部署意见的通知》(旅发[2003]41号)要求,认真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 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方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坚 持不懈地抓好旅游行业“非典”防控工作。同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恢复开展 了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旅游,并为恢复本地区的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做了大量卓有成效 的工作,积累了新的经验。   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全部解除对我国全境的旅行和疫情警告,北京“双解除” 后半个月来全国“非典”防控成果进一步巩固发展,入境旅游接待从7月份开始已经 全面恢复,各地业已开展的本省区市居民本地游工作进展顺利,对我国公民入境实行 限制的目的地国家绝大多数已经取消限制,为适应海内外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国家旅 游局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国内跨省区市旅游和出境旅游的经营活动, 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恢复开展跨省区市旅游,也包括解除“非典”期间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中 规定的对旅游促销和经营活动的各种限制,但各地必须继续抓好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 “非典”防控措施的完善和落实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认真做好旅游业 恢复期间“非典”防控、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旅管理发 [2003]46号)要求,把“非典”防控工作转入常规化轨道。旅游活动中万一 发现有“非典”疑似病例,必须按照预案履行报告制度,并配合搞好现场控制和病员 救治工作。同时,要大力抓好旅游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确保旅游恢复工作顺利 进展。   (二)恢复开展出境旅游,目的地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且国家旅游局已正式发出 通知可以开展出国(境)旅游业务的22个国家,即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 宾、印尼、越南、柬埔寨、缅甸、文莱、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耳他、 土耳其、埃及、南非、德国、尼泊尔、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印度。据了解,截至7 月8日,这22个目的地国家中,除越南仍暂停发放旅游签证、文莱仍要求中国旅游 者在办理签证时出示医院健康证明、马尔代夫仍要求中国广东去的旅游者在无“非典” 疫情国家停留10天以上方可入境外,其他19个国家均已取消对中国公民入境限制 措施。请各地组团社据此做好组团工作,并在开展组团业务前,与对方接待社进行联 系,搞清有关细节。另外,赴香港、澳门特区的出境旅游业务,6月份已在广东省内 居民中恢复开展,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其他省区市的组团社也都可恢复开展组团赴 港澳旅游业务。各组团社要切实加强对出境旅游团队的健康安全及行程管理,并与对 方接待社签订合同,确保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请各地立即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级旅游局、组团社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要 求他们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工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健康有序 地全面推进旅游业的恢复和振兴。   特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