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6-11-17
1986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以来,各地利用外资建起了一批合资或
合作的旅游饭店。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利用外资建成了九十四个饭店,
有客房一万八千五百间,床位三万四千五百张,总投资七亿五千万美元。此外,还
有一批在建或已签订合同的待建项目。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鉴于我国目前在沿海城市同外商合资或合作建造了不少旅游饭店,同时,在旅游
饭店设计、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有条件自建旅游饭店。为
鼓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
广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
改造)。在旅游温、冷点地区,如外方的合作条件优惠,可适当建造一些中低档次的
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但须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由国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按计划报批程序提出申请贷款计划,报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有
关部门或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含相应的国内人民币配套金)。
三、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可由中国银行或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筹款的其它金
融机构负责办理;也可由中国银行组织银团贷款;还可由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报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向外借款。如有必要,中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经过审查,
应予担保。
四、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所需建筑材料、附属设备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国内
在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上不能保证或价格过高的,允许在借贷总额内用外汇资金进
口,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建设旅游饭店所需其它物品,凡国内能生
产的,价格合理,质量、数量和交货期又能保证需要的,一般不准进口,必须进口的,
应根据国家经委公布的品种目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照章纳税。国家限制、控制进
口的机电产品,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造旅游饭店免征建筑税。
(三)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投资(包括新建、扩建和改造)获得的利润,扣除财政
部门核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先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然
后照章纳税。
(四)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配套工程投资使用人民币)建造、扩建和改造旅
游饭店,在还本付息期间,可用提取的固定资金折旧费和固定资金占用费还本付息。
(五)新建旅游饭店的外汇收入,在还本付息期间,允许先还贷,后留成。改造
和扩建旅游饭店,企业可用留成以及新增创汇偿还贷款。
(六)在还本付息期间,允许旅游饭店在其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开立外币存款
帐户。
(七)新建旅游饭店可根据房间造价、供求情况和服务质量提出客房租价,报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核准。客房租价确定以后,可按当时牌价折成
美元作为内部掌握的客房外币价。在人民币与美元汇价调整5%以上时,饭店有权相
应调整客房人民币租价,报当地物价局、旅游局备案;在客房租价调整超过10%以
上时,需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旅游局批准。客房租价要相对稳定。
包括统一调价在内,原则上一年最多调整两次。
(八)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的旅游饭店、宾馆、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旅
游企业的工资改革中通盘研究解决。目前可以先按学习建国饭店的一百个旅游企业的
办法执行。
五、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用于接待国际旅游者的旅游饭店、宾馆,经财政部、劳动
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批准,可参照执行本通知的优惠办法。
六、享受本通知优惠待遇的旅游饭店的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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