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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各电管局:   由于1997年下半年以来新投产发电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机组)尚未核定上 网电价,部分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在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为了维 护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理顺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结算关系,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电网销售电价调整以前,已经投产发电但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力生 产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和原来已经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力 生产企业(机组)1998年新增的上网电量,暂定临时结算电价,并按此与电网经 营企业签定购销电合同。   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按省级电网平均 销售电价(即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扣除电网经营企业供电成本(含财务费用)、 供电环节税金和供电线损(按1997年财务报表数计算,下同)后确定;未实行统 一销售电价的地区,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按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目录 电价和指导性销售电价加权平均值)扣除电网经营企业供电成本(含财务费用)、 供电环节税金和供电线损后确定。   三、新投产电力生产企业(机组)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具体标准, 向省级电网送电的,由电力生产企业(机组)所在地区的省级物价部门商电力部 门核定;向跨省电网售电或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省级电网送电的,由国家计委核 定。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尽快商电力部门按上述规定核定各地 区的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并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 报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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