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三)
发改能源[2005]1137号颁布时间:2005-06-22
2005年6月22日 发改能源[2005]1137号
七、示范引导,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
(一)煤层群条件下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安全高效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与
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开采煤层群、煤层突出危险性比较严重、矿井开采深度超过600米、作业
环境温度超过26℃的矿区,建设安全高效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示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及瓦斯灾害预警技术,实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热
害治理技术,矿井工作地点温度降低10℃以上;深部围岩控制技术,减少矿山压力
灾害50%以上;瓦斯综合抽采技术,瓦斯抽采率达到60%以上,瓦斯抽采量达到
5亿立方米以上;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瓦斯利用量达到4.5亿立方米,瓦斯发电装
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以上;基本控制瓦斯灾害,实现单一工作面年产原煤300~
600万吨。
(二)严重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在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严重突出矿区选择示范点,示范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技
术、煤矿瓦斯抽采与民用、发电利用技术。2010年达到有效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灾
害,形成一套无保护层开采条件下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管理体系,示范矿区
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发电和民用瓦斯利用率80%以上。
(三)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开采厚煤层、自燃发火严重的高瓦斯矿区进行示范,主要示范采空区瓦斯抽采并
有效控制采空区自燃发火的技术,顺煤层长钻孔瓦斯抽采技术,瓦斯民用和发电技术。
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达到60%以上,瓦斯利用率80%以
上,基本控制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
(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
选择具有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研发制造能力的国内一流企业,建设瓦斯综合
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主要示范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
控、防灭火、综合防尘、瓦斯利用等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
水平。
(五)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阜新、潞安、晋城矿区,建设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阜新矿区,实施采煤采气一体化。1~3年内,在已经开采的区块,采取地面抽采、
采动区抽采、采空区抽采、井下抽采及商业利用等措施,综合抽采煤层瓦斯,并进行
商业化利用,向阜新城市供气。瓦斯利用量达1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100%。
潞安矿区,实施羽状水平井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施工一批羽状水平井,先采气后
采煤,煤层瓦斯抽采率达到70%以上,构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新矿山。
晋城矿区,着重研究高瓦斯中厚单一煤层井下和地面综合抽采瓦斯技术,不同抽
采技术的集成、集输、化工利用技术,实现单一工作面年产原煤300~600万吨,
有效控制瓦斯事故,建成年抽采瓦斯10亿立方米的生产能力,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
到12万千瓦。
八、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管
理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广泛吸引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财团参与我国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进一步提高煤层气产业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大规模有序开发的
新局面。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及政策
煤矿安全是我国工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与利用是解放生产力、减少
矿难、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大事,又是高投入、高回报,具有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工程。对此,国家应建立
对煤炭工业的“反哺机制”,创造与主体能源地位相适应煤炭法律政策环境,完善煤
矿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队伍素质标准,构建与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匹
配的科研、教育、装备制造体系,促进煤炭工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劳动保障部、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和完善《煤炭法》及
其配套法规。
在法律法规中,制定煤矿办矿标准,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装备的
最低标准和人员素质标准,明确煤炭资源最低回采率标准,明确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
任的办法,加大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等。
力争今年完成《煤炭法》(修订稿)起草工作,并具备上报条件。2010年完
成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和制订工作。
二、深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地方监管
部门要突出重点,加大对瓦斯治理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把瓦斯治理作为搞好企业安全
工作的重点。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瓦斯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
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依法实施监察;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
型矿井,要把矿井通风系统、开采方式、监测监控系统和“四位一体”作为监察的重
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国办发[2004]79号明确的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
管作用,把瓦斯治理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
发挥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优势,对重点地区的瓦斯治理,及时通
报情况,交流信息,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形成齐抓共管、功能互补、运转有序、
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共同搞好瓦斯治理工作。
三、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
由相关安全标准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企业、科研院校等力量,用3~5年时
间,完成煤矿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面参与此项工作。
(一)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建井、开采、“一通三防”、
机电装备、煤矿用工、职工培训等。
(二)制定安全评价系列标准。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标准、瓦斯煤尘爆
炸危险性评价标准、通风系统稳定性与可靠性评价标准、矿井煤炭生产能力评价标准、
矿井瓦斯灾害严重度评价标准、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评价标准、煤尘爆炸危险性评价
标准、瓦斯治理技术评判标准、瓦斯抽采利用标准、瓦斯抽采系统监测标准、隔抑爆
技术使用标准等。
(三)制定高产高效矿井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装备标准。
(四)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安全管理标准。
(五)制定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技术标准。包括钻井工程作业规程和施工设计、地
质录井作业规程和施工设计、测井作业规程、钻井工程质量验收评级标准、注入/压
降试井技术规范、储层改造技术规范(试行)和质量验收标准、排采工程技术规范等。
(六)研究制定《煤矿瓦斯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分细则》和《煤矿瓦斯
利用设计规范》。
四、完善煤炭资源市场准入制度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尽快完善煤炭矿业权的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煤炭矿业权评估工作。根据资源数量、资源品位(发热量、煤种、硫磷含量
等)、赋存条件、区位、通道、伴生资源、淡水资源等状况,评估确认煤炭矿业权价
款。
煤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国家鼓励煤矿采用先进
适用技术开采非经济储量。矿业权价款的收取,应该用于煤炭资源的保护和补偿。
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大力推行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
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必须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并保障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资源
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源危机型矿山的资源接续。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
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新建矿井要严格按照回采率规定标准编制开
发利用方案,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发证;现有煤矿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
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资源开
发规划和布局的煤矿,依法整顿、关闭。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
可靠的中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和生产。
五、强化矿区环境监管
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尽快
研究出台《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
完善煤矿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复垦、排污收费等制度,加强对煤矿环境保护的行
政稽查。新建项目必须评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等,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严格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 “三同
时”。现有煤矿,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
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国家鼓励开采低硫、低磷、
高热值的煤炭。
筹措煤矿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资金。探索煤矿企业实行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用于矿
区环境治理。国家应加大对历史遗留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
六、调整国家财税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根据煤炭行业特殊性,国家应将煤炭产业重新定位于基
础能源产业,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政、金融、税收等配套政策。
(一)瓦斯抽采与利用
2006年底前,出台并实施以下政策和措施:
1、制定瓦斯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制定政策,鼓励煤矿抽采或利用瓦斯(责任单
位:环保总局、财政部)。
2、2020年以前,煤矿瓦斯利用和地面抽采项目免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
(责任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3、瓦斯发电电量先自用,多余部分上网,地方或国家电网按有关规定优惠接受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和地方电网公司)。
4、工业、民用瓦斯价格不低于同热值天然气价格,瓦斯发电上网电价比照《可
再生能源法》中风能发电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和地方电网
公司)。
5、瓦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收益,10
年内归实施项目企业所有(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二)资金支持
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采取企业投入、国家适当补助等方式,加
大煤矿安全改造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
家开发银行和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资金
据专家测算,2005~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静态资金需求
总量约865亿元,由企业为主自筹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引
导示范工程建设、科研教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制定、煤矿安全改造等。
2、煤层瓦斯勘查评估及地面抽采利用资金
到2010年,煤层瓦斯勘查评估及地面抽采约需总投入120亿元,由企业自
筹、银行贷款、国家适当贴息等方式解决。
(三)煤炭产品市场化
在开放、竞争、统一和有效监管的体制下,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煤炭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能源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促进电煤价
格与市场煤价格并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解决。
(四)煤炭成本完全化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的原则,研究煤炭产品
成本构成及核算问题。由财政部牵头研究解决。
(五)税收政策
对煤矿瓦斯的抽采利用及其他煤矿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
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另行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七、构建与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匹配的煤炭科研、教育、装备制造体系
(一)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体系,大力推进科技攻关
1、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体系。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煤层气、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年底前完成组建任务。国家资助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以技术和资金为纽带,由具有国
内优势力量的煤炭科研、高校、企业组建紧密型实体。以此为依托,组建瓦斯治理与
利用国家级研发基地,通过国内合作与国际交流,将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
集成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为煤矿瓦斯防治
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提高煤矿整
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新技术和产品,培养高水平的煤矿安全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煤
炭行业安全生产和控制重特大瓦斯灾害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和支撑平台。
2、围绕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开展科技攻关。
由科技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启动“煤矿安全科技行动”,将基础研究列入
“973”计划,启动“十五”科技攻关应急项目,将重大科技难题列入“十一五”
攻关计划,从国家科技经费中给予支持,并加强对现有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有关技术
的推广、开发与应用,力求5年内取得重大突破,10年内基本建立较为完整的瓦斯
治理与利用的基础技术和装备体系。
“973”计划“预防煤矿瓦斯动力灾害的基础研究”项目。主要课题是,煤矿
瓦斯灾害的地质构造作用机理,采动裂隙场时空演化与瓦斯流动场耦合效应,煤矿瓦
斯动力灾害演化机制及地球物理响应规律,瓦斯煤尘爆炸动力学演化及预防机制等。
“十五”科技攻关“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主要课题是,煤矿瓦
斯治理技术筛选及适用性研究,高瓦斯矿区瓦斯灾害诊断及治理方案研究,瓦斯治理
适用技术完善提高及应用研究,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范及标准的研究,瓦斯治理技术
推广与应用示范等。
“十一五”科技攻关“矿井瓦斯灾害预警与控制技术”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瓦
斯灾害预警智能化系统及相关技术研究,瓦斯灾害预测预报新技术与装备研究,矿井
高可靠性宽带快速反应综合监控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
救灾救援技术与装备研究等。
瓦斯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包括:瓦斯提纯技术,主要研究碳分子筛变压吸附
瓦斯提纯技术,研制防爆型碳分子筛变压吸附瓦斯提纯设备及安全监控装置;热电冷
联供与矿井降温,主要研究热电冷联供瓦斯发电配套技术及设备国产化;制氮防火和
富氧发电技术,主要研究低浓度瓦斯发电的配气技术,研制瓦斯发电的自动配气装置;
低浓度瓦斯工业锅炉助燃技术,主要研制低浓度瓦斯的自动配气和控制装置。
3、保证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投入。
国家投入科研资金,对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基础理论、工艺、重大装备进行研发和
工程化转化。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技术推广应用基地,国家和企业投入基地建设和
推广应用资金;企业推广应用基地,在国家级研发基地指导下,对瓦斯治理与利用的
技术和装备进行推广应用,并辐射到周边煤矿企业。
(二)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人才培养基地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煤炭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建
立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到2010年,培养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高级研发人
员100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10000名,高级技术工人50000名。
采用著名高校与国家级研发基地相结合的办法,在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的机
制下,建立高层次研发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的基地。
利用高校的教育平台以及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的机制,建立一批企业专业技
术和管理队伍培养基地、企业技术推广应用队伍培养基地、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基地。
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兴办职工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用人单位投入为主、国
家投入为辅的机制下,建立一批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基地。
国家鼓励学校自行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鼓励和支持考生报考煤炭院校。
(三)整合煤矿安全装备制造业,建立安全装备产业化基地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资委、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配合,用3~5年时间完
成。
适应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需求,对国内煤机制造业进行战略性重组,组建开发创
新能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企业集团,成为我国煤矿安全装备产
业化基地和主要供应商。
注重引进国际先进的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在积极消化和吸收的基础上,提高自
主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进重大装备国产化。
利用提高技术标准、强化市场准入和监管等手段,对现有煤矿安全装备市场进行
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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