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 发改价格[2005]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分行: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
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
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在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
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今年晚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在新稻谷上市时,
凡是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均按实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当晚籼稻市场价
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入
市收购。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并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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