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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领购发票收取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函发[1996]13号颁布时间:1996-01-24

     1996年1月24日 桂国税函发[1996]13号 武宣、平果、田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授权,原自治区税务局对 领购发票提供保证人或提交纳税保证金的具体范围已有明确的规定:(一)外省、自 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临时性经营申请购买发票者;(二)本区内跨市、县临时经营 购买发票者;(三)新办企业或经济组织以及发票管理混乱的业户;(四)依法不需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者。   然而,从你们上报备案的关于领购发票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文件(武国税字[19 95]第51号、平国税发[1995]8号、阳国税发[1995]第23号)中 的有关条款看,与上述规定不相符,因此,请自行纠正并按全区统一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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