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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1]882号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桂国税函[2001]88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从2001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必须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236号)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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