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1]814号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桂国税函[2001]81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企业在 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支付各种经济补偿数额较大的,需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由企业 提出申请,报当地市、县国税局审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